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
一、申请条件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胞及其未成年子女;3、在
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1992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签注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应持有效台胞证,并办理相应的签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二、申请条件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
© 2022 华人头条
服务热线 : 0591-83771172
福建可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直播备案号 闽ILS备201708250005
举报热线:0591-83771172
举报邮箱:hrtt@52hr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