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于1992年5月1日实施)
办理程序:
大陆居民在台湾期间证件遗失、损毁或过期,可以通过两岸民间机构或者委托其大陆亲属,向原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拟入境的具体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的班(次)及入境口岸。经核实后,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拟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检查机关办理相关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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